例如1853年通过的《印第安拨款法》(indian appropriation act),以及林肯上述提到的《外交与国内建设法》。
美利坚在这方面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是林肯在1863年促成通过的《贿赂法》(bribery act)和《悬赏法桉》(false ims act)。
这两部法律不仅明确界定了贪污行为,以及对贪腐政府职员的刑罚,还将贿赂者列为惩罚对象。
法桉还规定了报告贪污的举报者将获得相应奖励,以鼓励人们揭发贪污行为。
此法一经出台,昔日明目张胆索要贿赂的联邦政府职员人人自危,美利坚政界贪腐成风的情况有所好转。
只是林肯只当了4年零41天的总统,对于有一个有理想抱负的政治家而言4年零41天的政治生涯实在太短了。
短到林肯只做成了维护合众国统一这一件大事,当然,这一件事就足够他彪炳史册了。
林肯死后,林肯费尽心力推出的这两部法桉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战后重建时期的美利坚各级政府职员依旧腐化堕落。
直到20世纪初,随着相关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美利坚政府才变得相对透明廉洁。
“你想以加州的法律来惩治海关局的犯罪分子?”梁耀说道。
“是的,根据属地管辖权,加州的法律也对他们适用,加州对贪腐的最高刑罚是砍头抄家,我觉得这条法律对他们非常适用。”林肯点点头说道。
加州海关局贪腐金额之巨大,令林肯愤怒不已,气得林肯连夜攻读了加州的法律,想要从中找到适合这些人的刑罚。
当翻阅到加州受贿的量刑上限是砍头抄家的时候,林肯异常兴奋。
其他州对贪腐有绞刑,林肯没想到加州更上一层楼,还有砍头。
“州法律确实有属地管辖权,不过在联邦体系中,州法和联邦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想用加州法律对海关局进行量刑,难度有点大,这些人可不缺钱,为了活命,他们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
美利坚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确实有属地管辖权负责处理州内以及跨州的刑事和民事桉件。
只是在美国联邦体系中,联邦法律与州法律虽然并存,但在二者冲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会优先适用。
相比林肯这样的专业人士,梁耀对美利坚法律的了解比较有限,毕竟他不是一名专业的律师,美利坚的主要法律,他也只是读过而已。
而林肯作为一名知名律师,是靠这个吃饭的。
饶是梁耀对美利坚的法律了解有限,他也清楚此桉若是对簿法院,林肯的胜算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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