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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三章 乱世总统

“所有美利坚合众国的同胞们!

今天,我们站在了历史的分水岭上!我能够站在这里,不是因为我是谁,而是因为我们是谁!是你们选择了我!美利坚是一个坚强、团结的国家,我们是一个拥有无限可能的民族!

从第一任总统根据我国宪法就职以来已经72年了。在此期间,有15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在许多艰难险阻中履行职责,大致说来都很成功。

然而,虽有这样的先例,我现在开始担任这个按宪法规定任期只有短暂4年的同一职务时,却处在巨大而特殊的困难之下。联邦的分裂,在此以前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成为可怕的现实。已有挟一己私利的野心家们将这种疯狂的行为付诸行动。

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而言,我认为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合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

(

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入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违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在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

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日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分离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份内的职责,我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利坚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下会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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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美洲黄金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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