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专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在此之前,国内用外国人的专利技术,大多是不给钱的(当然如果工业基础太差、告诉你答案你都不会抄,还是要外国人技术支持,那当然会收你高额的技术服务费)
国内的著作权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比专利法还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国内也有向引进的外国出版物支付版权费用。
在法律之外,还有《书籍稿酬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条例对版权进行临时性保护。到80年3月——也就是八个月之后,我国也会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言以蔽之,在当时的中国,对版权的保护,是优于对专利的保护的。
用外国专利不用给洋人钱,放外国电影、翻外国却要给钱。
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单位的工资奖金生活,而文艺战线的工作者,却早早就依赖了稿费。所以一旦在洋人的问题上破了例,很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疑难杂症,并且导致稿费体系的混乱崩溃——
假设引进《追捕》不用给原作者钱,那凭什么只有你沪江电影制片厂一家引进?春城厂、京城厂看到该片火了之后,能不能也跟风翻译一把、然后各地院线划地自守拉帮结派?
为了维护住这个圈子的经济体系秩序,遵照国际惯例给个几万美元、买断在内地的独家版权,相比之下社会综合效益显然更好一些。
当然,正如前文所说,这个时代的对外版权贸易,基本上只有“一口价买断”这种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来外国人看不上国内的票房,二来技术上也没法统计,很多东西也不适合透明。
就相当于后世的网络写手,如果不相信某些野鸡小网站的后台订阅数据,那就肯定要倾向于签买断约,而不会谈分成约。(这里是拿那些辣鸡网站举反例、说明道理。某点是名牌大站,数据公信力很好)
半年前徐凌主导引进《追捕》的时候,厂里跟曰本人谈的也是这种买断制。
今天顾骜想跟他谈,肯定也是在这个模式基础之上。
……
或许是因为苏萍、萧穗等徐凌信任的中间人背书,短暂的试探交锋后,徐凌对顾骜的人际关系网和斡旋能力,已经没什么怀疑了。
能出访多次、并且在档报上发表多篇文章的人,对国家的舆论导向、审查尺度肯定是极为熟悉的,宣传战线上认识的朋友也不会少。
不过,谈到具体的商业定价问题时。
尤其是顾骜再次介绍了他在香江的合作伙伴、以及可以提供的代理空壳时,徐凌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小顾,这门生意,可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他抿了一口茅台,右手食指中指微曲敲击着桌面,
“你找的那家香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商,我看过了。你想挂靠资质当中介,这没问题。但你以为如今的中介是赚钱的么?不,那都是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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