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布莱迪克中校给我的报告一份。
上海•1938年8月29日
总领事:纳•维尔逊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第九中**人营继续举行精神升旗活动的报告。
中校先生:
我管辖下的这所拘禁营,并未因八月的流血而有所收敛。被无罪放回的上尉营副费星沅仍然率领着中**人日常操练,并举行所谓的“精神升旗”,我感到类似八月的非法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我要求司法当局对费星沅进行有罪判决,使其永久离开我辖下的这所军人营。
上海•1938年11月2日
营主任罗斯托
布莱迪克中校致罗斯托上尉,事由:对第九中**人营有关事宜的回复。
罗斯托上尉:
我认为你犯了两个错误,首先,你将神圣的法律视为儿戏,以为有罪、无罪是可以随意制造的,嘲弄了我们公正的司法精神。其二,你以为消除了一个费星沅,第九中**人营的麻烦就永远没有了,这无疑是可笑的。对这个营的中**人我很了解,我本人在上海沦入日军手中的最后一个夜晚,亲眼看到他们在德信大楼(该大楼位于摩尔斯路口)如何进行英勇的战斗。事情很清楚,就是费星沅不在了,还会有其他中**人替代他的位置。因此,我给您唯一的忠告和命令只能是:尊重这些中**人,在此基础上加强戒备,以谋求该营区的安全,免生新的风波。
上海•1938年11月15日
驻军司令布莱迪克
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要求租界×国驻军制止精神升旗之类反日活动的外交信函。
布莱迪克中校:
我不断接到租界内我国侨民的报告,对被拘禁之中**人的抗日情绪深感不安。我要指出的是,第九中**人营的所谓“精神升旗”具有不容置疑的反日性质。这因此而引起了我皇军中国派遣军上海司令部的强烈不满。我要求中校先生制止这一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当由先生和贵**事当局负责。
上海•1938年12月7日
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
布莱迪克中校致日本总领事日高,事由:对日高外交信函的回复。
日高总领事先生:
我非常遗憾地拒绝您的要求,并拒绝承担您所言及的所谓“后果”。我认为自悬旗事件之后,在我部下士兵及租界警员的严密看守下,中**人并未从事也无法从事任何反日活动。您将中**人列队注视太阳升起的和平活动称之为反日的“精神升旗”,我感到惊讶。我认为这只是一种宗教仪式,一种类似于图腾崇拜的宗教行为。我国是民主国家,政府对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加以保护的,我无法禁止他们,您和贵**事当局也无权以此为借口,进行挑衅性干涉。我将要求我驻沪总领事向您和贵**事当局提出抗议。
上海•1938年12月17日
驻军司令布莱迪克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关于第九中**人营上尉营副费星沅遇害过程的报告。第九中**人营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71/8。
中校先生:
悲惨的事件终于发生了,七日下午四时十一分,当上尉营副费星沅在小红楼前站立着和一名中国士兵谈话时,一粒从营区围墙外射入的子弹击中了费星沅的后脑,使其当场死亡。我立即率机动班士兵和值班巡捕,包围了子弹射发方向的两座建筑物,在其中一座建筑物四楼的窗前发现了两粒未及收拾的弹壳。弹道学专家纳尔逊先生证明,刺杀费星沅的凶手是在此窗前开的枪,凶手使用的武器为日制机动步枪。我怀疑这一犯罪行径为日侨或亲日之中国人所为,是对中**人精神升旗的报复。该住所为一王姓中国商人所有,而该王姓中国商人全家在事发时不在现场,凶手是从走廊小窗爬入的。172号巡捕在小窗上发现了凶手落下的毛发。
对此严重的事故,我请求处分,并再次向您要求,下令取消您所称之为“图腾崇拜”的“精神升旗”活动。我已发现。在费星沅死去的当日,中**人又推出了新的领袖,我已无法应付他们不惧死亡,不计后果的疯狂和固执。
上海•1939年6月7日
营主任罗斯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