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上午,双方正式的商谈开始。张延龄开宗明义毫不隐瞒的提出了自己想法,那便是和迦罗国建立友好通商关系,要求迦罗国承认大明对于古里港和果阿港的拥有权,继承佛郎机国在迦罗国的大部分权力。
除此之外,请求迦罗国开放土地买卖之权,允许大明百姓商贾来此购置土地房产,建立庄园和种植园。
并且张延龄明确提出,大明百姓和商贾官员在迦罗国的一切行为,都将由大明在迦罗国设立的总督府和市舶司管辖。如遇作奸犯科之事,归于大明律法处置。
所有的大明在迦罗国的财产生命的安全,都将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大明将在此驻军,必要时将出动军队维护本国侨民利益。
作为回报,大明所有贸易和开发的活动都将向迦罗国纳税。按照商定好的税额,支付迦罗国税收。并且大明承诺,除涉及大明人员和事务的原因之外,大明不会干涉迦罗国内政事务。除非得到邀请,否则大明不会以武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迦罗的内政外交和军事事务等等。
这里所谈及的内容,比之张延龄在南洋诸国所拟定的条款有极大的不同。对于南洋诸国,国小力薄,大明在义务的承担上显然更多谢。他们是大明的藩属效忠之国,国中之主都必须得到大明的任命和许可。故而大明甚至对他们的国家安全乃至国内治安,民生福祉都会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迦罗国并非大明藩属之国。国力也比南洋诸国要强大的多。所以在商谈的条款上,自然不会有太多的义务和责任。
不过,在要求上,张延龄可一点没有心软。虽然表明了不干涉其军政事务,但是在涉及大明侨民和利益上,其实更加的过分。
比如说,张延龄要求所有涉及大明侨民的事务都由总督府和市舶司管辖。这听起来很合理。但是细细一想,如果是大明侨民和本地迦罗人产生的利益纠纷或者是杀人亦或是被杀呢?因为所涉大明侨民事务,根据这一条便将归于大明处置的权责范围内。
那也便意味着,大明在此的总督府和市舶司等权力机构可以抓捕处置迦罗国百姓甚至是官员。必要时甚至可以出动军队强行办事。这么一来,所谓的不干涉对方军政事务,不出动军队用武力干涉迦罗国事务的承诺便成了一句空话。
再比如,张延龄在经商贸易权上,要求大明继承佛郎机国在此的特权,那便意味着贸易独占和垄断的特权。也就是说,所有海贸的货物必须经由大明市舶司经手,迦罗国无权自行开展海外贸易。
还有便是最过分的土地买卖权。即便佛郎机人在此,也没有提出这样的过分要求。土地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是最为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允许大明侨民购置土地,那其实便是在侵占其国本,这是任何一个有主权的国家都不能允许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