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鼎把目光望向长孙嫣然。长孙嫣然拿着一本《永徽律》在看着。半晌,她才抬头道:“你们看。这个法条规定的是:‘即养异姓男者’,也就是说,限于养异姓男儿,而没有说女儿。如果我们把犯罪对象扩大到了女儿。似乎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啊!”
萧家鼎一听之下连连点头,这长孙嫣然不愧是唐朝著名法学家的孙女,非常有法律素养,懂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道理。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一般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使得一些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常常作出类推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唐律里也有。所以,也不能说武月娘说的就没有什么道理。要是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那这个案子就没有判错。因为州县衙门就是这样判决的。
二女说得都各自有各自的道理。萧家鼎是专门研究唐律的现代学者,对于这个问题。说实话当时他并没有特别的在意。现在遇到了,才觉得的确是一个问题。
沉吟良久,萧家鼎道:“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关键看这个案子能不能适用类推。”
武月娘和长孙嫣然觉得萧家鼎说到了点子上,都一起点头。等着他往下说。
萧家鼎道:“我个人认为,适用类推的两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类比适用,是因为他们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或者说,他们侵犯的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是一样的,由此才能适用,因此,本案能否适用类推,关键看收养女儿的行为,是不是也侵犯了跟收养男孩的行为一样的法益,或者说是不是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
萧家鼎说的这个是现代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长孙嫣然和武月娘自然是听不懂的,两人面面相觑,不知道他在说什么。
萧家鼎只是在梳理自己脑海里的思路,所以他也不管两人是不是听懂了,继续往下说道:“我们的宗族是以男性为体系的,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归于本族,既使是娘家犯了族诛的重罪,那也是不能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的。从这一点看,收养男孩跟收养女孩,对家族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收养男孩,他就成了收养人家族的一分子,他犯族诛重罪,家人要受牵连,而家人犯族诛重罪,他也要受牵连。收养男孩和女孩的后果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他们的法益也就不相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