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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章 天使看到的,当然都是国姓爷摆拍的

“保护农民安心生产的基础上,地主的权利也不是完全不保护。土地承租契约,租期为二十年,二十年内一切情况都不允许涨租金。

二十年后,如果承租的佃农老死了,存在土地继承、分家,那么允许重新签订租约,也可以酌情调整租金。如果佃农没老死,那么可以按照原租约一直种到他老死,终生不变。

另外,如果地主要涨租金,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佃户过去多年有屡次不参加当地水利维修的徭役,以及多年屡次种地不追肥,如果没有这些劣迹,哪怕土地继承换约,也不许涨地租。”

朱树人这一套操作下来,基本上已经跟后世曰本人那种“铺面房租给人开店后,经营者不走房东就不能涨房租”差不多了。

而且考虑到时代特色,如今还是封建社会,朱树人这么定,显然比后世曰本人更加人性化——后世曰本好歹是资本注意社会,存在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如果几十年上百年不给涨租金,房东的收益在很多年后可能就贬值得不值钱了。

但封建社会显然不存在普遍的经济增长,基本上两千年人均GDP都是在循环,也不存在通货膨胀,汉朝一石粮食几百钱,到明朝正常年景的时候还是几百钱。

所以“只要对方是保护土地可持续性的良民,就不许地主涨租金”,地主的收益也不至于贬值。

当然,或许也有看官会觉得,“这种操作也没多大进步,明朝不也有‘田皮田骨’么,不是租佃权也能得到长期保护甚至继承么?跟严密的永佃权立法也没多大差距吧”。

但这样想,只能说是对古代法律史的了解流于表面了。

明朝是有田皮田骨不假,但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那玩意儿的保护效果,也就跟后世《公司法》里那个“当有限公司股东想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股东,比外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力度差不多而已。

实际上公司股权交易时,如果小股东觉得被大股东欺压了,想转让股权,引入对手查账,怎么可能给你有机会做到“同等条件下”?

公司估值一个亿的时候,10%小股权要出让,大股东开出一千万,小股东完全可以拉到一个外部对手出两千万,价高者得。这时候所谓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根本就没什么意义了,卖的人不会让你有机会刚好条件同等的。

此前的明朝地主对付田皮田骨制度,其实道理也是类似的。他又不会直接要求违法剥夺佃户的租佃权,他只会跟你说年限到了要涨租子,

你不肯涨旁边有个新来的肯涨,要不佃户也跟着卷承诺涨租,要么有的是办法让你混不下去,要么就换一块面积相等、目前看起来表面条件差不多的地,把好地让给出价更高更愿意被剥削的人。

所以,根治的办法,还是得靠“只要当事人有追肥,有按时参加水利维修,地主就永远无权涨地租”。

当然朱树人这么干,肯定也是有利有弊,地主们在这个改革中倒也不算纯吃亏,也是有赚到的,因为他们没有涨租子,却可以从“从此佃户有恒心,不再破坏田地”中长远受益。

真正在这个变法中纯亏的,其实就是想流窜到外地去逃荒租地的纯流民。

因为原本流民最大的竞争优势,就是可以承受更高的奴役度,别的本地活得下去的佃农,可能常年习惯了四公六民,或者五五开的分成。

但流民初来乍到想租地,说不定愿意直接接受三七开,而且七成是地主的。流民一贯就是靠这种竞争力,把本地佃户的份额挤出去一点,夹缝中捞一块地先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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