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但是英国历史上,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发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
相比之下,《着作权法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0年,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没那么大经济利益。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护期限外,1624年《垄断法和后来《专利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
后世《专利法是要求“充分公开”的,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但1624年《垄断法要求还没那么高,只要你能造出样品,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鉴《垄断法,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那大明就亏了。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垄断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轻原理解释。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就可以授权。至于怎么做的,可以保留一点秘密。
注:这样也会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办法。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
换言之,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进型’是非常不利的。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也没多少“降本增效型发明”,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
至于将来《垄断法与时俱进向《专利法转变,那起码是几十年之后的事儿了,先让大明把朱树人本人开挂带来的红利吃干抹净利益最大化再说。
……
定下了花三到五年慢慢边学边立《垄断法,然后再花三五年把《大明民律初步立完的时间表。
最后再花若干年把《大明刑律和《大明行政律补足、彻底废除旧《大明律,那估计整个时间周期,就要奔着20年去了。
20年后是什么情况?朱树人如今3,如果他能再活20年,那都73了——连孔夫子都是活到73就没了,这已经是圣人的寿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