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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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人杰地灵。
古代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而扬州正是苏杭繁荣的纽带。
王宸和司光明二人便服出去暗访,希望找到他们所需的答案。
有道是,柴米油盐酱醋茶,这盐在古代可是民生的关键所在,更是商人们的暴利之源。
在古代,历史上对原盐的管理是十分有效的和严格的,早在战国末期,齐管仲实行“官山海”政策,即盐由官民并制,产品全部由官府统一运销。但由汉代至明代,除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到唐玄宗开元十年(722)的139年间,开放全国海滩、盐井、盐湖,任民自由产销外,其他历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大都实行专卖制度,以严刑峻法控制着盐的产销,以徭役的形成强迫盐户产盐,生产者役作极苦,还要负担繁重的盐课,因而严重地阻碍了生产的展。
到了前朝明代,制盐行业由户部掌管。当时,全国共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盐使司下设有分司,分司下设若干盐场。明朝前期,沿海制盐业全部由官方一手经营。灶户按丁计课,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产额,官方则给予工本米钞,完成盐课后的余盐也要交给国家,不能私自支配。灶户一入灶籍,不得解脱,官方于此控制相当严格。
最初,官方对灶户比较优待。《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记载:“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
但随着盐业经济的展,官方控制过死、灶户作业不自由的盐业体制弊端就充分显示出来,时而食盐积压,时而无盐可收。于是官方逐渐减少了实物盐的征收量,采用盐课折色或折银的办法来向灶户收取盐课。
到了中华帝国时代,朝廷颁布了商法典,在重视商业的大前提之下,情况有所好转。
中华帝国官方政府虽然严格控制盐业生产,但在灶户和滩户的管理上,却比前朝明更为放松。尤其是滩户可以自主选择滩地和制盐方法,并可以在划定范围内扩大生产规模,占有某些生产资料。随着帝国政府对灶户管理的松弛以及计划经济的冲击,从神武二年开始,制盐灶户开始展私有产业。
由于神武大帝实行的休养生息政策,不是沿海老百姓利用免税期,经营盐业,慢慢变得富裕起来,在沿海地区渐渐成为了小资家庭。
当然,以前从事贩卖私盐的一些商人们更是暴利,成了中产阶级或者大资产者。
扬州,作为前朝的主要盐业基地,到了中华帝国时代,同样还是支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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