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曾华的改制草案,他把“异世”的三权分立原则巧来了。只是当时的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一点,而只是以为这不过是曾华分权制衡的帝王之术。将权力分别交给不同的部门,然后互相制衡牵制,达到既能最大程度地帮助他处理国事,又能避免一家独大擅权。
曾华把行政权给了尚书行省,把立法监察权分别给了中书行省和门下行省。而三权分立的第三权-司法权,曾华把它交给了大理寺。大理寺相当于北府最高法院,一是掌司法诉讼,审刑断事,天下断案。凡各地所判案件,定罪至流、死,皆上大理寺审定核准,而大理寺也有权力从地方各级法司调阅审查任何一件它觉得有问题或者是检察总署、法务部、都察院申诉的案件,而它的审判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果。
二是具有律法最高裁定权。地方各级官府有司,一旦有其它有司或者贵族百姓申诉其行为违法,都会先到地方法司审理判决。一旦地方法司认为该有司行为违法,不但其行为无效,主官和相应官员都要被该级检察署诉讼追究责任。而尚书行省、中书行省、门下行省和它们下属的机构有司,则由大理寺直接审判,一旦裁定违法,下场跟地方有司差不多,连平章国事、参知政事也难逃被追究的结果。
大理寺由七名大理寺正卿和十八名大理寺少卿组成,十八名少卿分审刑少卿和断事少卿。分别主理刑事和民事。正卿和少卿由平章国事提名,中书行省通过,门下行省没有行封驳权进行否决,则最后由曾华任命,任期终身。
平章国事是不能任意任免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他拥有的只是提名权而已。平章国事只有在正卿和少卿缺额时才有机会提名,要不然就是全体大理寺正卿和少卿跟他意见不合也只能干瞪眼。
由于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位高权重,除了任命复杂外。免职出缺也非常复杂。因为曾华希望这些司法官能避免外界干扰。保证最大程度上地司法独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只有两种方式离职。一是正卿和少卿年满六十岁。或者是任职满三十年,必须请辞。
这一种请辞的正卿和少卿都会被保留原来的俸禄,享受极高的礼遇。当然,也不免除正卿和少卿自己中途请辞,不过这一类请辞,无论是由于身体原因还是其它“压力”,都不会享受到前一类请辞的待遇。
二是正卿和少卿审刑断事不公。有违法渎职的嫌疑,或是昏庸无用,失职不作为,尚书行省法务部,中书行省都察院都有弹劾权,一旦弹劾案在中书行省立案,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朝议郎同意才算通过。而门下行省也没有行使封驳否决权,那么曾华就会依据该弹劾决议案罢免被弹劾的大理寺正卿和少卿。
大理寺在各地设分支机构。设州、郡、县三级理判署。是为法司,行理法裁判职权。州理判署设十六名州判官,郡理判署设十四名以上郡判官。县理判署设十二名以上县判官,州判官和郡判官均由大理寺正卿和少卿和议任命,县判官由州判官合议任命,都分审刑、断事。而所有判官和检察官类似,都必须是律法学院毕业地,精通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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