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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审判长有绝对解释权是吧?小李摇人!

最新网址:www.yiruan.info 这一次在庭审结束后,苏白与审判长沈瑶的沟通,相当于是负面的。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在苏白与沈瑶强调法律诉讼的规则。

对方作为审判长,完全不接招。

一副我说的有道理,我有绝对的审判权,你就得听我的表现。

在庭审上,刑事律师其实占据弱势的一方。

包括公诉人也一样。

就算是苏白作为全国顶尖的刑事律师,在名气和舆论上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仍然抵不过审判长在庭审上的一句话。

就是因为审判长在审判台上有着绝对的审判权利。

再有一点儿是,为什么在刑事方面会出现冤假错案,或者是闹出很大的乌龙?

因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审判长可以决定采不采纳你的证据。

如果不采纳,那么就算是正确的,对你方有利的证据,审判长也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要不怎么有那么著名的一句——法律解释权在我身上,我想怎么解释不就怎么解释?

说白了,在庭审上,审判长可以做很多,在法定权益范围内的,让某一方出现“吃亏”的情况。

其中像寻衅滋事这种罪为什么叫万能罪?

因为审判长说伱寻衅滋事,那么你就寻衅滋事。

而且像这种寻衅滋事的情况,审判长一般不会涉及到枉法裁判的情况,因为他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

刑事律师大部分会提出减刑或者是在庭审上依照着审判长提出的观点去解释,减轻自己委托人的处罚。

就是为了避免,审判长出现倾向性,对于案件,依照着自己的法定解释权,进行判决。

.

….

在这个案子中,苏白作为姜伟的委托律师肯定要保障姜伟的法定权利。

对于沈瑶直接无视最高检的介入。

怎么说呢.…

这种情况的确存在。

因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最高检只是进行指导案例。

具体的实施是由指定的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进行再审程序。

一般来讲,最高检介入后,法院会根据最高检的意见来对案件进行判决。

当然也有例外。

像这个案子,沈瑶作为审判长肯定清楚。

在法定意义上,需要判决姜伟无罪,进行翻案。

可是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在沈瑶明明清楚这件事的情况下,还非要来一个延期审理。

极度的不合理。

走出法院,姜伟不知道为什么脱口而出:“苏律师。”

“这个案子延期审理什么的都不要紧。”

“能够还我一个清白就好。我已经等了这么多年了,也不在乎多等一些时间。”

看得出来,姜伟这是在让自己放宽心,苏白笑着开口:

“放心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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