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英语里,这是大有区别的。
就像精深法律之道的人,都知道Considerration这个词,在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时,必须一边翻成“合意”(比如翻译德国法的时候,遇到这个词要翻成“合意”),一边翻成“对价”(翻译美国法时,这个词要翻成“对价”)
“Mutual-benefits”普惠原则,讲究的是“大家在国际贸易中互有好处,总量权衡差不多,就可以坐下来谈,交换配额,对等关税,如何如何”……
具体细节太繁琐,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理解:好比2015年之前,中国每次被美国控诉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时,商务部的人都拿:你看,你们美国的玉米、大豆又滞销了,波音飞机也在空客的竞争中没什么优势。
我们承诺不在豆油领域反转基因,玉米也多买你点儿,你用这个条件去说服DEEP-SOUTH七州的参议院们,在表决是放过我们的知识产权问题。然后,我们的国营航空公司动用行政引导,多买波音不买空客,这事儿就过去了。
在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这一招是常年可用的,一直要用15年。
可是,一旦时间过了,中国被认定已经要转为市场经济国家了,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这个保护伞后(“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好的,是一种有待,可以确保你不太规范的时候也不被国际处罚,可以交“保护费”通融)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Reciprocal”,也就是对等原则,讲究的是“你在这个市场领域做到了哪一步,那我也要做到哪一步,大家才能互相自由贸易”。
所以,理论上从2016年开始,中国再想跟欧美玩“虽然我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但是我承诺多买你的大豆、玉米,飞机,在金钱上补偿你”就行不通了。
这时候,美国可以说:你看,你们中国的石油市场是垄断的,只允许三桶油经营。所以,三桶油的经济实力如此壮大,是国企补贴和垄断的结果。因此美国政府可以否决有三桶油资金背景的公司,来收购美资石油公司、布局美国页岩气产业。
你看,你们中国的电信领域是准入限制的,只有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所以,你们的网络侧通讯设备供应商,华为,中兴,都不属于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肯定是有政策扶持、税收补贴、国企补贴、国家订单支撑……等等“不当优势”的。
而美国电信市场是开放准入的,哪怕最大的AT&T也如何如何……所以,美国的思科(现在已经死了)、摩托罗拉并没有得到政府订单的保护。因此华为中兴进入美国市场就有种种违背了“Reciprocal对等”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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