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另一重含义不仅是对输出国整体原油供应情况进行确定,也对各产油国份额和产量进行独立确定,防止产油国一家独大,任意倾销而破坏市场格局。。
在以需定产情况下,石油供应量不会因短缺或过剩出现大起大落,对产油国或用油国而言都十分有利,任何市场操纵都要掂量一下该组织背后蕴含的力量,充分发挥国社统制经济的威力。
价格锁定是4项原则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经过反复商定,opf组织运作后,一揽子原油离岸基准定价为10马克/桶面向欧洲客户销售,其中8马克是原油内在价,2马克是欧盟共同税收,各原油生产国根据自身原油质量与基准一揽子原油差距进行合理升贴水调整,像利比亚原油质量相对较差,就卖不到10马克,而科威特、内志石油质量较好,价格超过10马克,但不管怎么定价,实价与税费8:2的比例构成保持不变。
价格锁定原则包括双重锁定:德国用实力和武力保证各国石油能卖到10马克,其中8马克交给输出国,2马克上交欧盟(作为欧洲统税收支付行政与军事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各国按本国实际经济上报石油需求,由石油基金进行统一配给,价格事先都明确,这是第一重锁定——单纯的价格锁定。
背后隐含的第二重锁定是市场锁定:欧洲各国必须向opf购买原油,而opf必须首先保证满足欧洲国家需求后才允许对外出口。在opf产油国确定的当年原油配额销售完之前,欧洲各国不允许进口其他地区原油,如坚决要求进口,则差额部分作为欧盟收益补充上缴。
这是针对美国石油产业特意制定的规则,非常致命。美国作为传统石油输出大国,-2美元一桶的价格倾销石油(-3马克,-马克),德国确定的8马克价格已超过战前美国石油输出的平均价格不少,难保美国不搞低价倾销冲击。但在这套体系下就对不起了——即便某个欧洲国家能用5马克价格买到美国石油,也必须向欧盟缴纳3马克特别关税和2马克欧盟税,将价格维持在10马克,考虑到从美国运油的实际成本,这样一来就堵死了廉价石油的冲击,也堵住了美国石油工业对欧洲倾销的大门——输出国们举双手赞成。
当然也可能出现相反情况,如世界石油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超过10马克,各输出国也必须按规定价格卖给欧洲,在未满足欧洲配给前,opf也不得出口,即所谓的双向市场锁定原则,将欧盟经济与opf牢牢锁在一起。
德国也人性化地确定了涨价原则——除非输出国本身反对调价,或输入国同意涨价更多,否则自1945年起,每3年石油价格自动上涨1马克,构成按8:2比例保持不变。既让输出国后续能看到收益增加,也让输入国知道后续上涨的价格有序确定,可统筹安排国民经济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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