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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章 来都来了,那就一起送进去吧!

精英律师事务所内,某位很刑的男人,正在给前来咨询的姜白普及网路水军方面的法律规定。

“网络水军是犯法的,这一点母庸置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桉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网络水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了,这些不是重点,重点还是刑事责任。”

姜白眼睛一亮,“真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罗大状喝了口绿茶,点头道:“当然可以,根据网络水军的常见业务来分析,他们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有三种。”

接着,他就把这三种刑事犯罪依次解释了一下。

第一种,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有偿提供删除信息等服务,比如在网购平台进行刷单、刷好评、删除差评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财产。

第二种,在网络上发布负面贴文,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在网络上散布或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网安部门在“净网”等专项行动中,对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展开过力度不小的侦查打击,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受“流量经济”、“粉丝经济”等因素影响,网络水军依旧是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他们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围脖等社交网络平台中,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从而引导舆论。

对于网络水军来说,发帖删帖只是基本操作,控制舆论才是终极目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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