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神的诫命都禁止所有不贞洁的行为。
教会领袖要规劝违反贞洁律法的成员。领袖要帮助他们清楚了解对耶稣基督及其赎罪的信心,悔改的过程,以及人生在世的目的。
不符合贞洁律法的行为,可能会成为召开教籍议会的原因,经由真诚的悔改,可以获得宽恕。
感受到同性吸引并不是一种罪。有这些感觉的成员,若他们不加以追求也不采取行动,就是在按照天父为祂儿女所订的计划和教会的教义生活。领袖要支持并鼓励他们下定决心遵行主的诫命。
有这些感觉的成员如果配称,就可以接受教会召唤,持有圣殿推荐书,以及接受圣殿教仪。
领袖可以联络家庭服务处,寻求协助。
同性婚姻 本教会根据经文中的一项教义原则,主张在创造主的计划中,一男一女的婚姻对祂儿女的永恒命运而言攸关重大。
本教会也申明,神的律法所定义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依法并合法的结合。
唯有依法并合法结为夫妻的一男一女,才能有性关系。
其他任何性关系,包括同性之间的性关系,都是有罪的,而且会破坏神所制定的家庭制度。
性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性教育负有首要的责任。父母应当与子女就健康、正义的性行为,持续进行诚实、清楚的对话。这些对话应当: 适合子女的年龄和成熟度。 帮助子女为幸福的婚姻作好准备,并且遵守贞洁律法。
谈论色情的危险、避开色情的必要,以及遇到时该如何因应。
父母有责任教导子女,其中一部分是要了解学校所教的性教育,并尽力适当地发挥影响力。父母要教导正确的原则,并支持学校教育中,符合福音的部分。
**、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侵 本教会谴责**。
此处**的定义是,对另一人强加任何不想要的性活动。与在法律上无法给予同意权的人进行性活动,被视为是**。
**也可能会发生在配偶或约会对象的身上。有关儿童或青少年遭遇**。
**涵盖的行为很广,从骚扰、强奸到其他类型的性侵都是,可能以肢体、言语和其他方式发生。
成员若怀疑或察觉有**事件,就要采取行动,尽快保护受害者和其他人。
这包括向当地政府通报,以及通知主教或支联会会长。
会有法律及医疗方面的专业人员回答他们的问题。
这些专业人员也将提供以下指示: 协助受害者,帮忙保护他们免于遭受进一步的虐待。 帮忙保护潜在的受害者。
遵守在通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没有求助专线的国家,主教在获悉有虐待事件后,应联系其支联会会长。
支联会会长应该向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寻求指导。他也受到鼓励,要与家庭服务处的职员或区域办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经理商议。
对**、强奸和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进行咨商 **、强奸或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通常遭受严重创伤。
当他们向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透露真实情况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怀着由衷的怜悯和同理心来回应。
他要提供灵性上的忠告和支持,来帮助受害者克服虐待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有时候,受害者会感到羞耻,或有罪恶感。
这些受害者并没有犯罪。领袖不可责怪受害者。领袖要帮助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了解神的爱,以及透过耶稣基督和祂的赎罪而来的医治。
虽然成员可能选择说出关于虐待或性侵的情形,但领袖不应把焦点过度放在细节上。这样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除了来自教会领袖受灵启发的协助之外,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可能还需要专业咨商。
对于一个已犯了性侵或**的人,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成员若犯下强奸或被判犯下其他形式的性侵罪,就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与弱势的成年人进行性活动的案件,必须召开议会处理。此处所说的弱势的成年人,是指因为身体或心智上的限制,无法同意进行该活动,或无法理解该活动的本质的人。
领袖在处理其他形式的**时,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以决定最合适的处理方式是给予个人忠告,或是召开教籍议会。
严重案件都必须召开议会。他们可就处理方式,与直属的圣职领袖商议。
为**加害者召开的教籍议会,若决议是对成员身份施以限制,则当事人的教籍纪录就会加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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